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与李先生、张先生签订的《房地产销售中介协议》第九条的内容,明显增加了双方的责任,使中介公司无论中介成功与否,都处于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不是。本协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无效。中介公司称,李先生应支付中介报酬的说法并不合理,但并非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目前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公司应当诚实守法,以积极推动交易为主要目的,并相应地获得相应的报酬,而不是设置霸王条款,无视客户利益。作为委托人,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陷入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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