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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什么情况下房子会被查封
释义

孙、艾、刘(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和合伙纠纷于2013年1月28日被法院立案受理。根据孙某的申请,当天刘某名下登记的一套房屋被查封。案发后,法院判决:“艾某、刘某应向孙某偿还贷款本息13.1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艾某、刘某共同偿还孙某债务1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艾某、刘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两名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然而,在履行了民间借贷纠纷案后,艾某和刘某以不再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法院准备依法启动被查封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这时,外地人杨某对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称现在查封的房子早在2003年12月4日就卖给了异议申请人,但产权变更登记一直没有办理。现在法院再次查封该房屋,准备进行评估拍卖,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房屋的查封应当解除。对杨某的异议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房屋可以依法查封评估,但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外地人提出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05年4月30日县房产管理局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时,该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先生名下。本案查封的房屋是被执行人刘先生的财产,依法可以查封、评估、拍卖。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予以驳回。观点二:房子不能查封,杨某的异议成立。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产权成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早在2003年12月2日,刘某申请查封房屋,与本案外人杨某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法院通过民事裁定确认,刘某名下的房屋属于购房人杨某。十年后的今天,当刘先生再次卷入诉讼时,法院的调查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查封房屋,显然是违法的。因此,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予以支持。对于两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房屋不能查封,外人杨某的异议成立。
    

虽然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登记,但不动产权利变更的原因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对于因买卖等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后,该房地产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是,对于因强制执行、继承或者遗赠、法律解释等引起的物权变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拆迁等事实行为,不以履行过户登记为要件的事实行为的实现会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早在2004年,法院就判决本案房屋归购房人杨某所有,但杨某并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此无法再依法处分该房屋,因此法院无法查封属于外地人的房屋。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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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2 8: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