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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介提供中介成功,买家应交两金
释义

如果中介成功提供中介服务,买方应支付两金,以便更好地了解,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曾某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上海浦东南路的一套二手房,并同意以25万元的总价购买。他与中介签订了中介承购合同,并委托中介为购买上述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根据合同约定,曾某在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指定范围内,按成交价格的1%向中介支付中介费2500元。合同还规定,中介可以委托其他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因委托而损害了曾某的利益,曾某有权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后来,在中介的努力下,曾某与卖房人达成交易,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直到买卖合同完成,曾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中介费。无奈之下,中介公司将有官司告上法庭,要求曾某支付2500元中介费。
    

[试行]
    

在试行中,曾某提出了拒绝支付中介费的三个理由:①中介已向卖方收取中介费,不应重复收取中介费;② 中介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不亲自办理,属于违约;③中介公司违反国家税务规定。
    

经法庭质证、辩论,法院判决曾某全额支付中介服务费。
    

[分析]
    

这是因支付报酬引起的中介合同纠纷。从中介合同的定义来看,它具有有偿、允诺和非契约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居间人的服务情况合理确定。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平等承担中介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同时,《合同法》第427条还规定,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以上文章表明,我国中介服务报酬制度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佣金协议制度,二是法定上限制度,三是风险报酬制度。拒绝支付中介费的法律原因是中介失败或因中介欺诈导致交易失败。就本案而言,曾庆红所说的“重复收取中介费”其实是一种误解。在调解过程中,中间人、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存在着三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买受人和中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卖人和中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成功后,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存在重复收费。至于是否违反国税规定,法院没有处理,因为曾某在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不在本案范围内。不仅如此,税收问题还涉及到行政征收的另一种法律关系。在房屋买卖中介过程中,买卖双方和中介是独立的纳税人,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至于委托他人办理手续,在中介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可以办理。在这类中介合同纠纷中,中介人作为原告,只要证明合同成立,就可以获得报酬,报酬的数额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举证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中介人容易就合同是否成立提供证据。在诉讼中,证明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果要提出抗辩,只需要提供合同是否成立的证据,这也符合“谁主张证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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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