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存款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债权保证金是什么意思?存单是指债权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债务人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存单人清偿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寄存人,债权人为保管人,交付的标的物为保管物,国家设立和保管的机关为保管人。存款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能够及时解决债务关系,避免新的迟延履行债务,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兑;(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务人死亡不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多人主张同一债权时,债权人一时不能确定,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标的物不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价值功能判断某种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必要,唯一的标准就是看这一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生产力发展。基于此,存款制度的建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1。存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发挥债权立法的整体功能。存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明确诉讼来源,减少诉讼。存款制度的建立,对于以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民事领域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意义。存款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关于存款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可以概括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是存款是一种公法关系,至少是一种特殊的公法关系。它可以分为两类:1。公法中的关系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存款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收受存款后对其进行保管是公法义务。2国家处理非诉讼事件的公法关系理论。这两种观点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第二,存款是民事合同关系。它可以分为三类:1。委托合同关系理论。2论支付给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三。存款是私法上的信托合同,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1。存款是债务人因债权人迟延收款而无法清偿债务的法律救济,是存款人对存款人存款行为的认可。这种认识显然是公法的性质。存款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和存款机构。债务人为消灭债务,可以不经债权人同意,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保管,依法清偿债务。因此,对于债务人而言,代管无疑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但是,定金不仅仅是债务人的单方面行为。债务人必须向存款机构申请存款,经审查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后,存款机构将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存款实际上是存款部门依法对债务人不合理限制债务的一种救济。它是国家非诉讼干预民事活动、调整民事关系的具体体现。存款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其参与存款是履行公法义务。在台湾学者中,第二种观点的第三种类型认为,定金是私法上的信托合同,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他们认为,根据《民法》,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取标的物。寄存人寄存标的物后,无论债权人是否收到,都具有清偿的效果,债务关系消灭。因此,存款人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应当解释为向第三人支付的合同。根据《存款法》第十一条规定,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回存款,属于自取性质;就存款而言,属于返还性质,与存款性质相同,应解释为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存款既有信托关系,又有契约关系,以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中国大陆的许多学者也持这种观点。根据国家法律,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不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确定监护人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你来法律咨询网。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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