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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中是否有关于共同所有权的规定
释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共同委托的规定。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委托人为二人以上,受托人为一人的,不属于共同委托。第二,共同委托的特点:
    

1。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由若干受托人共同行使。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每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即代理权平等享有和分担。在处理事务时,代理权只有在全体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这不是委托人同时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托人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共同委托的问题。如委托人除委托人外,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另一个例子是,有时虽然有几个受托人,但不能视为共同委托。如某大型商场委托甲方购买家电,乙方帮助销售电视机,丙方帮助销售冰箱。甲方、乙方、丙方虽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但均共同接受同一委托人的委托,但受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独立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权,分别承担责任。它们是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联合委托。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委托中,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或者几个受托人的委托,视为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若干受托人依法承担履行委托合同的连带责任。但是,一人以上未经协商行使代理权的,仍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除非当事人事先约定分担责任,即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否则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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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