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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存款机构
释义

存款人的选择是

中国的存款人是公证处,按照《存款公证规则》办理存款事宜。为维护经济流通秩序,防止和减少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存款公证规则纠纷,保证存款公证的质量。存款公证是公证机关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交付的债务标的或者担保物(包括担保物的替代物)为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寄存、保管,并在必要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满足条件。存款人是为履行还款或者担保义务向公证处申请存款的人。存款债务的债权人是存款的收款人。《存款公证规则》已于1995年5月16日在司法部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并于1995年6月2日颁布实施。我国存管机构的设立:法院、公证处、银行,存管效力涉及到债务人、存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必然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债务人和存管人之间、存管人和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不同国家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参照效力有不同的立法和学术观点。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存款可以消除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丧失取回定金的权利时,债务才会追溯消灭。理论上称之为“抗辩权发生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379条规定:“取回权未消灭时,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取得定金的清偿”,第378条规定,取回财产的权利消灭时:“定金”,债务人以存款为理由解除债务,如同债务人在存款期间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一样。”我国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存款必须有法律原因,即存款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就不具有存款的效力。因此,应该考虑到债务关系将从存款时间消失。债务人和寄存人符合寄存条件的,有权向寄存人提出申请,向寄存人提交标的物,寄存人必须接受,并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债务人与存款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意思自治的私法关系。债务人不负责支付定金保管费,但债权人负责,这与一般委托合同不同。值得商榷的是,债务人交存标的物后,债务人能否取回标的物受到各国立法的限制,但限制程度不同。有些国家的民法原则是债务人可以随时收回,但有些情况下禁止收回的除外。
    

代理机构与债权人托管后,债权人与托管机构之间会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定金具有使债务人摆脱债务约束的作用,债权人自定金之日起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同时承担保管费用。二)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时效期间相同)未行使提存权的,债权人的提存权消灭。保证金扣除保证金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目的是清偿债务,是债务消灭的理由。《担保法》规定的存款不是为了还款,而是为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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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