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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
释义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如下: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法院组织调解;
    6、当事人最后陈述。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一)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有3条: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精神抚慰金吗?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庭程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综上可知,在受理刑事案件之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一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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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0: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