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市遗失物品管理有何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拾得物品的管理,维护失财人员的权益,表彰拾得善人善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拾得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他人遗留的财产。第三条市公安局是处理捡拾物品的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征集办负责全市征集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派出所应当设置服务窗口,设置拾得物品存放室(柜),并指定不少于两人负责挂失、领用、登记、保管、领用、核实、领用,把捡来的东西交上来。市各级政府应当提供资金、设施和设备保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失物招领的挂失、领用、登记、保管、领用、核实、领用和上缴。第四条发现遗失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街道、公共场所发现的财物,发现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交付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当登记、保管、核实;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派出所应当移交公安局。(二)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发现的财物,应当交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保管、核实;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本单位保卫部门送当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3)在酒店、宾馆等酒店经营场所发现的财物,发现人应当将其交由酒店经营单位保卫部保管、核实、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单位保卫部门应当移交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四)发现秘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警物品、违禁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发现人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第五条收货单位应当详细记录、编号,登记保管提货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时间、地点以及提货人的联系方式,跟踪登记方向,做好交接管理工作,接收和储存捡到的物品。有证券、现金的,还应当登记证券、现金的种类和数额。公安机关收到现金后,应当出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流量结算单》。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查询、认领:(一)在街道、公共场所遗失的,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局查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遗失的,学校及公共交通车辆,查询本单位保安部门及公共交通车辆;如在酒店、宾馆等酒店业场所丢失,向酒店业服务台及保安部门查询。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不能领取遗失物品的,可以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局查询。(2)如果丢失的物品已经找到并核实,就可以提出索赔。认领遗失物品,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领取。单位凭单位证明和有效证件领取。(三)委托他人代为取走遗失物,应当接受权利人的委托,领取权利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4)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必需的费用。 第七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区分局收到提货物品后,应当公告领取,领取期限为6个月。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收益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发现食品或者其他易腐物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拍卖,妥善保管拍卖金。拍卖金到期无人认领的,上缴同级财政。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其他易腐物品,药品、化妆品等个人卫生用品,以及明显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收货单位可以妥善处理。第九条对拾金不昧、拾金不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和表扬: (一)对拾金不昧的拾金不昧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奖励其价值的10%,奖励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悬赏金额按照查获物品的评估价值计算,发现物品拍卖后支付;悬赏金额按照现金发现物品的实际金额计算支付。 (2)表扬在处理捡拾物品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虚报、挪用、挪用、故意或者过失损毁遗失物品的,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收货单位应当加强对提货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丢失物品的管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改。 从这些规定中,我相信读者也了解了《广东失物管理条例》。我相信你下次丢东西或捡东西的时候不会感到茫然。我相信这篇文章对你很有帮助。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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