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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期待权的价值分析了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释义

民法期待和期待权的概念起源于德国民法。首先,人们认为期待只是一种纯粹的获得未来公民权利的主观希望。如果期待人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定条件满足时,能够独立享有预期利益,能够分享现有债权人的权利,则期待转化为独立请求权。由此可见,期待权是一项附条件的民事权利,其确定取决于特定条件能否实现。在期待权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另一种民事期待权制度,即所有权保留制度,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连带关系。买受人期待权和出卖人取回权构成了所有权保留权制度的核心,期待权的法律价值体现了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首先,期待权及其法律价值是一个反映人与法关系的法律范畴。由于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不同,法律对人们的满足程度也不同,所以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阶层、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法律价值观应运而生。然而,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即以追求公平、正义、安全、秩序、效率、自由等为目标。期待权作为私法体系中的一项民事权利,无疑具有这些基本追求。首先,期待权包含私法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期待权是在特定权利的获得或实现过程中产生和存在的。作为取得或实现一项权利的必要条件,该项权利虽然已经部分实现,但仍然处于尚未完全实现的暂时权利状态。这种仅在功能上独立的权利状态,在生活实践中是相当普遍的。期待权作为物权转让的早期阶段,具有可转让性和法律保护性,有利于信用交易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的需要为新权利的预设提供了条件,权利的合法化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期待权本身的财产性、可转让性、继承性、善意取得、质权等特性和功能,也能满足人们对自治、效率和秩序价值的渴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财富的流通和资金的快速周转。第二,期待权蕴含着私法的公平性、安全性和完整性价值。公平、安全、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法律价值要求,也是民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公平是公正、正直、公正、公正的一种品格或品质。这也是公平贸易或公正行为的原则或理念。它广泛地体现在各国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如合同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物权法中的加成制度原则和相邻关系原则等,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盈亏对等原则都植根于公平的概念。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尤其是债权法中,常被称为“帝制”。其实,它是道德伦理思想在私法中的体现。它广泛存在于民事司法的各个领域,成为法治社会和信用经济的规则基础。它具有创法、修法、公平正义和法律具体化的功能。期待权的核心是公平、安全和诚信,极大地保护和促进了公平、安全和诚信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体现。期待权的确立,使期待权人在支付一定对价、取得一定民事法律地位时,与对方取得制衡,从而实现双方现实与理想、既得与未来法律利益的基本平衡。第二,所有权保留制度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表六第八条规定:“即使买受人已经付清价款或者提供了满足出卖人要求的担保,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转移”。迟延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以保证出卖人付款权的实现,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虽然它已被世界各国所改变,但迄今为止,它在两大法系中的运用,经历了从法定到契约的历史演进。早在18世纪,所有权保留条款就出现在美国,被称为“有条件出售”。1918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颁布了《统一附条件买卖法》,对附条件买卖作了详细规定,共有38条规定。1952年,美国颁布了著名的《统一商法典》,第九章“担保交易”对此作了规定。19世纪中叶,英国以缝纫机的发明为契机,分期付款销售逐渐盛行。根据当时英美法系的惯例,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可以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英国法院先后对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了七项重要判决。其中1976年的**ERPA案影响最大,故保留所有权条款被称为“*”ERPA“条款。台湾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1963年颁布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第三章“附条件出售”中。台湾民法属于大陆法系,但其《动产担保交易法》是参照美国《动产抵押法》、《附条件出售法》和《信托收据法》制定的。21世纪德国新民法典第449条充分保留了所有权保留制度:(1)动产出卖人在价款支付前保留所有权的,如有疑问,应以全额支付价款的停止条件转让所有权。(2) 出卖人解除合同后,才能根据所有权保留请求返还标的物。(3) 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买受人履行第三人债权,特别是与出卖人有关联的企业债权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合法性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四条对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附条件所有权转让制度。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和第134条就完全接受了这一制度。目前,学界和业界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存在诸多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部分所有权转移理论、有条件所有权转移理论、双重所有权理论、担保权益理论、特殊质押关系理论,有担保财产托管理论、法定所有权理论、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担保理论、债权性质担保理论等前三种是从所有权转移的角度出发的,而后者则是从债权担保的角度来分析和定位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各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体系的目的、价值和功能来看,都有其不可逾越的方法论局限性。从其制度价值来看,不难发现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着复杂的性质因素,它兼顾了交易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不应简单地归结为所有权的转移或债权的担保,而应视为具有两种性质的特殊制度。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从买受人期待权的角度看,是一种以停止条件为所有权转移;从出卖人取回权的角度看,是一种以所有权受到限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买受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追求期待权自由、效率和诚信价值的实现,出卖人在以取回权为核心的担保权实现过程中追求所有权保留的担保、秩序和公允价值的实现。所有权保留制度兼顾了两种相关权利主体整体法的价值追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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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