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1、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可以设定为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目前,留置权只能保证合同的债权,只能适用于双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留置权不适用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佣金合同等。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原因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法律可以保留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应当保留的事项。”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保留《担保法》的规定,众说纷纭。有人认为,为了避免留置权的滥用,应当保留《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即只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等法律可以保留的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范围过窄,不符合经济实践的需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围。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因此,《物权法》没有明确列出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本条中限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并规定了两种不留置的情形。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并且符合留置权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成立。第二,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第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从其规定。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不能保留或者某些财产不能保留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设立留置权。第二,如果双方同意不拘留,则应按照协议执行。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不留置的动产,留置权不能成立。如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包人不得扣留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应当根据债权的效力提起诉讼追偿价款和违约金。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留置权,主要是因为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担保债权的实现不涉及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我们需要加以干预。 如果您还有疑问,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