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的竞合意味着什么 |
释义 |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几种不同的担保物权,哪种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问题。
1。担保权益竞合的构成要件(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类型的担保权益。 同时,这并不意味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权益,而是当担保权益实现时,担保物上存在许多不同类型的担保权益。 (2)每个担保权益不是同一人。也就是说,若干不同的担保权益不能保证同一债权。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担保人行为引起的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也就是说,担保物上已经存在担保权益,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担保物上设立了不止一个担保权益。在这种情况下: A.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B.记名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c)质押权优先于未记名抵押权。 注:A.担保人不可能先设立登记抵押,再设立登记质押。由于注册本身具有对抗性,不可能重复注册。留置权与质押权不可能并存。因为留置权和质权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担保人不能同时将一个担保物转移为两个占有物。 C.质押和质押不可能共存。因为质押需要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担保人不能同时将一个担保物转移为两个占有物。(2)被担保人行为引起的担保权益竞合的处理。 也就是说,担保物上已经存在担保权益,被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在担保物上设立了多个担保权益。在这种情况下: A.如果先有抵押权,就不可能产生质押、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的情况下,被担保人不占有抵押物,当然,不可能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并建立另一个质押或留置权。同时,由于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保证人不能在抵押权的基础上再设立抵押权。一是法律对抵押权的设定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可行。但从法律角度看,经保证人同意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第二,质权重新设立的,质权可以转让,质权转让优先。但责任的转移是无效的。第三,如果留置权再次成立,留置权具有优先权。一是法律对抵押权的设定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可行。但从法律角度看,经债务人同意,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二是法律对质权的重新设定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可能。但从法律角度看,经债务人同意,质押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如果留置权被再次设置,它可以,并且后一个留置权具有优先权。 编辑点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房屋抵押中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这里的二次抵押不应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即丧失了优先受偿权的第一优先权。 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担保方式的并发相关内容。一般来说,登记的担保权益具有优先权,但如果存在留置权,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的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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