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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担保的担保效力
释义

[关键词]保证效力
    

-为了保证保证效力,保证人必须具备债务补偿能力。《担保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

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对担保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担保法的规定并不意味着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人不能担任担保人,其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而只是担保人一般应当具备这种能力。保证人的清偿能力不构成保证人主体资格的要件,也不构成保证合同效力的要件。① 另一种观点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即《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具有赔偿能力,这只是一个提示性条款。意在提醒债权人注意对担保人赔偿能力的审查,不能以担保人无赔偿能力作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如认定合同有效,故无需认定合同无效。②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清偿能力不是构成担保主体资格的重要因素。这样,只要符合法定主体条件,就可以成为保证人,其作出的保证就是有效的保证。这实际上是对《担保法》立法意图的曲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染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的解释中指出:“担保是一种担保方式,即第三人是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目前,这种担保方式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是担保人的资格问题。作为担保人,他应该具备必要的条件,关键是有能力代为清偿。针对实际问题,草案规定,具有代为履行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担保法》正式通过后,将“履行债务的能力”改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比原草案更加准确。偿债能力是保证债权不致破产的关键。它在担保主体资格要求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后一种观点认为,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没有必要将清偿能力作为保证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这样做的结果表面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实际效果可能恰恰相反,因为即使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有效,担保人也不能实际履行清偿义务。这种担保合同只是一张白纸黑字,最好认定其无效,它可以促使债权人在交易中更仔细地审查担保人的赔偿能力,从而有效地减少无效担保合同的发生。在担保实践中,有的担保人债务沉重,职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但往往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如果这种担保不被视为无效,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无效的,债权人仍然接受的,担保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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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