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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瑕疵引纷争 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担责
释义 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合同重要条款不明确的问题发生争议,投保人在索赔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讨说法,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不服提起上诉。12月23日,经陕西省陕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合同正面存在明显瑕疵,且保险人未尽到向投保人释明有关重要条款的责任,很大程度上诱导和侵犯了原告知情权,遂依法判决由人保安康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冯宁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元。人保公司以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生效时间已在保险合同背面明确介绍,且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期还未开始,不应理赔为由提起上诉。
安康中院民二庭审理案件后认为,人保公司在交费证明 正面并未注明此项保险金90日后才生效,只是在交费证明背面的保险条款介绍中用小字表述了附加医疗保险金的生效时限。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应当给予提示或说明。由于保险合同重要条款内容前后不能互相照应,保险人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同时,鉴于投保人系无法预料因素住院治疗,为了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分清是非责任,稳妥化解矛盾纠纷,审判人员在做大量耐心细致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考虑到冯宁曾多年投保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自愿给付投保人住院医疗保险金17000元;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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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