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对担保物损失的影响 |
释义 |
【案情】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某夫妇向原告人庄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4月27日,由被告人李某、王某担保。同时,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约定将徐某夫妇在东岗区日照街某村的一栋平房抵押。如果徐某夫妇在约定的还款日后10天内无法还款,庄某将收回全部产权,李某和王某将为此协议承担无条件的担保责任。但徐先生夫妇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将房屋产权情况告知庄先生及其担保人李先生、王先生,签订合同后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有在签订协议时,许先生夫妇才将房产证原件交给庄先生。徐某夫妇在贷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庄某于2013年8月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徐某夫妇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要求被告李某夫妇、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3年10月3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夫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庄某支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8万元及借款4倍计算)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4月28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的同期利率);被告人李某、王某对上述无法清偿的贷款本息的一半负连带责任。李某、王某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徐某夫妇索赔。 [争议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徐某夫妇提供的抵押物是一套小产权的集体房屋,属于禁止抵押,财产保险合同无效,这就引出了一个法律理论问题:在混合担保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无效时,保证人能否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本文观点] 这个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债权人或者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由此可见,债权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分担。其次,本案中,债权人庄某与担保人李某、王某签订抵押贷款协议时,应当知道该房地产所在地的权属性质,或者虽不知道,但仍有核实确认义务,但仍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双方显然都有缺点。因此,本案担保人李某、王某的担保责任应为债务本息的一半。 笔者认为,文章作者在适用法律时选择了错误的法律规范,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单一担保关系下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合同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混合担保情形下,实质性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不适用本条规定。 为了对混合担保这种复杂而先进的担保形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笔者大胆梳理了现行的担保规范,供大家批评指教。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I.单一担保方式: 1。一主债权+债务人提供的实物担保(抵押、质押); 2。一主债权+第三人提供的实物担保(抵押、质押); 3。一主债权+人身安全(担保)。二是混合担保模式: 1。一主债权+债务人提供的实物担保+人身担保(担保); 2。一主债权+第三人提供的实物担保+人身担保(担保)。笔者认为,由于立法逻辑和制度的混乱,对上述不同情形没有系统的法律规范,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混乱。有人认为,在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债权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担保人的责任。理由是《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担保人和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两个规范适用于单一担保情形,主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时的担保人责任不适用于混合担保情形。在单一担保情形下,主合同有效的,债务人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合同无效的,合同法上的过错责任归债务人。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保证人是否有过错。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和保证人都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不能清偿的部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担保债权由财产和人共同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物的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要求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规范了混合担保情形下债权的实现顺序。债务人提供实质性担保时,双方对变现顺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在提供实质性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保险时,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同等对待,债权人选择实现顺序。《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由担保和实质性担保共同担保的,该实质性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丧失担保物,无代位求偿权的,保证人仍应当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混合担保情形下,主合同有效、实质担保无效时,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财产保险的无效不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财产保险人按照财产保险合同履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证合同履行义务。遗憾的是,《物权法》对这一问题没有规定,是立法上的疏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在我看来,因为物权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我认为第二款对担保的解释是l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