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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合担保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其他联合担保人索赔
释义

【案情】
    

2008年9月4日,谭先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余分宜县府前路支行办理5万元商业贷款,吕先生、吴先生为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来,谭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丧失了按期还款的能力。2009年3月,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按照借款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庭审中,吕某自动履行了相关担保义务,并将谭某所欠贷款及利息退还银行。随后,在谭某无追索权的情况下,吕某多次要求吴某作为共同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被吴某拒绝。因此,吕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吴某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卢能直接起诉吴吗?第一种观点认为,吕可以直接起诉吴。理由如下:吕、吴均为担保人,吕可以要求另一担保人即吴承担担保责任后应承担的份额;

第二种观点是吕不能直接起诉吴。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摊。”。由此可见,保证人的追偿权有其先后顺序。吕应先向谭主张权利,在用尽所有无法收回的部分后,才能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因此,吕的诉讼应该被驳回。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是:作为贷款合同的共同担保人,陆某和吴某承担谭某向银行贷款行为的风险。由于是共同担保,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陆某的还款义务不是为吴某,而是为谭某。于是,他取代了银行,在原有借贷关系的基础上,与谭某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有债务人谭某无力偿还时,才能向原担保人吴某行使追索权,这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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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