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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能单独起诉债务人吗
释义

1、 诉权是民事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起诉,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诉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并不一定意味着胜诉权。另外,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的名义起诉。在追索权的基础上,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
    

在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并提起诉讼。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不主张权利,债权人虽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免除。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债务人无财产履行的,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当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在实践中,应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保证人未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增设债权人为第三人,因为在担保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当事人。在具体处理上,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当判断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终止诉讼。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保证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主合同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期限,并由担保人签字盖章,但未另行订立书面担保合同的,视为书面担保合同成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公民之间的口头担保的,担保合同也视为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范围不明确的,推定担保人对全部主债务负责。
    

在担保期间,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可以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未经保证人同意为新增债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以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只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起诉,他们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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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