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能否不向债务人追偿 |
释义 |
1、 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能否不向债务人追偿? 问:当时我的好朋友张某向刘某借了10万元,同意一年内还清,月息1分。我是担保人。如今4年后,刘某找不到张某,于是找到我,要求还款。经过协商,我无息还了10万元。几个月后,我找到张某,要求他偿还我为他支付的贷款,但他拒绝了。如果他起诉,法庭会判我胜诉吗? 因此,如果您起诉而张某不同意支付贷款,法院将不支持您的索赔。作者: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2担保人追索权的限制。1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这是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由于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消除了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导致了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新变化。在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是否真正承担保证责任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权之前,无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关于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应属于无因债务管理的范畴。笔者认为,根据《担保法》和担保合同产生的这种债务只应属于合同债务,因为这种债务关系是以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基础的,虽然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后,债务就变成了真正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债权人只起诉主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而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承担担保责任后,本案因担保人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应认定担保人未取得相应的追索权。保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对未履行部分请求主债务人继续清偿,即保证人不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实际享有追索权和清偿权追索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 根据《担保法》第32条规定,担保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这是未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索权的例外。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启动,这是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前提;二是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根据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期限。已知债权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债权,未知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但是,债权人有保证人的,债权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应当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将失去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实现债权的机会,这将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风险。在债权人不申报债权、不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允许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也是对保证人利益的一种保护;三是保证人未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可以依法向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不预先行使追索权;四是担保人应当申报担保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提前行使追索权的问题还存在一些混乱。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何时申报债权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保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案主要有两种债权,建议放弃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以明示方式表达。现实中,如果债权人在保证人申报后也申报债权,保证人必须返还申报,不得参与破产分配程序。但参与破产分配的债权人取得的部分清偿,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2。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人责任履行完毕的次日起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规定。保证人超越诉讼时效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观上无过错。保证人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应当运用主债务人的全部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请求。保证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一般而言,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债务人的债务减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可以确立追索权。债务人的债务减免不是担保责任承担的结果的,担保人没有追索权。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致使债权消灭,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对债权人重复履行债务而不受损失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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