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不得提前行使抗辩权 |
释义 |
1、 什么是预先抗辩权?在被担保债务中,虽然保证人无权要求债权人清偿,但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只承担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有一定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消极的、防卫性的权利,即抗辩权。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事先抗辩权,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住所的变更,给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造成很大困难。债务人住所(包括营业地、居住地)发生变化,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虽然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但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因此保证人有义务承担保证债权实现的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被冻结,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立即还债。债权人只有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才能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算往往不能使债权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如果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不能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书面放弃抗辩权。虽然保证人与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约定以一般保证的形式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处分权利,一般保证保证人在签订合同后可以放弃抗辩权,因此,担保人实际上对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由于保证人放弃了抗辩权,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保证人不能主张抗辩权。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能享有预先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担保法》将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一般保证以外的共同保证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前行使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依法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仲裁前的任何时候,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和执行过程中,随时行使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和迟延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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