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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是否享有追索权
释义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享有追索权。原因如下:
    

<1。保证人的追索权是一项独立于抗辩权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一规定没有将追偿权与行使抗辩权联系起来。保证人只要承担保证责任,就有追索权。如果在放弃抗辩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否定担保人的追索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担保人的追索权是不公正的。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债务人无关,不应受到司法机关的干涉。保证人的追索权是一种代位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取代债权,实质上是债权的合法转让。保证人无论行使抗辩权还是放弃抗辩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都可以代表债权人行使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有追索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放弃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时,不应享有追索权。原因如下:
    

1。学术界通常把无过错(或无过错)作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之一,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直接承担保证责任,是一种有过错的权利。担保人有过错的,无权追索。保证人因放弃抗辩权而丧失追索权,并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如果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仍有追索权,往往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第三种意见认为,放弃完全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也放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当享有追索权。但是,保证人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不放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应享有追索权。究其原因,有四:第一,保证人的追索权虽然独立于抗辩权,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容忽视。第一种意见受《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文字表述的限制,错误地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享有追索权的唯一要件,将保证人的追索权与抗辩权等权利的正当联系完全分离。这是脱离上下文对《担保法》条款的片面理解,因此是不够的。第二,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证人行使或者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属于权利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机关不应干预。但是,保证人放弃足以影响债务人实体利益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构成权利滥用。目前,合理的预防思路是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否定保证人的追索权。这样,担保人承担责任并不不公平。第二种意见不分具体情况否定了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索权,这是片面的、不充分的。第三,保证人的抗辩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完全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如提前抗辩权(或搜查抗辩权)、保证期间完成的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抗辩权等担保人依照担保法第二十条享有的债务人抗辩权,如债权债务消灭抗辩权、诉讼时效完成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担保人还享有与债务人抗辩权类似的其他权利,如撤销权、抵销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和类似的权利,保证人仍有求偿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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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3: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