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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同时有担保人和抵押品时,如何确认订单
释义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担保与人身担保的平等地位。事实上,无论是物质担保还是人身担保,都是保证债权实现的手段。哪个是第一个,哪个是最后一个,应当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因此,没有必要通过法律强制干预。但是,在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担保对象与担保人之间的适格关系。
    

具体案例
    

a向B借款40万元,以a拥有的X房(68万)作为抵押,办理抵押登记。C承担担保责任,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A未能按时向B偿还贷款。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甲、丙,要求甲、丙向乙偿还贷款40万元,乙有优先受偿权。C主张X房屋用于实现债权后,C应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会支持C的抗辩吗?律师认为C的抗辩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1“连带责任”是一种“担保方式”,另一种是“一般担保”。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在不同的时间与“主债务”和“承担担保责任”的表现进行“比较”。但是,它不能与主债权通过财产担保实现的时间相提并论。因此,“连带责任”与“物以清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优先权”无关“连带保证责任”不是“保证责任的承担与物的清偿同时进行”。其中一个原因是,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使有“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第一债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保证人和财产同时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人对财产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担保债权由财产和人共同担保的,在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不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连带责任”不能理解为当事人依法之间的“约定”,而应理解为“无约定”。乙方应首先实现房屋抵押权上的债权。
    

以上介绍了如何确认担保人和担保物的顺序。事实上,没有不同秩序的法律。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达成协议。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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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