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他人冒充担保人是否有效 |
释义 |
担保人需要有自己的人身担保,他人冒充担保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关系(一)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权利的行使基于委托人未能履行其义务以及确保责任达到其承诺期限的必要性。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有权提前请求抗辩权。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没有抗辩权,但有权抗辩主债务已经妥善履行或者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第一,两个以上担保人同时或者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担保份额不一致的,应当视为连带担保。连带保证人以约定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二,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不得约定平均份额(为此,《担保法》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保证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部分(份额)。第三,共同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 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没有向债权人要求付款的权利,而只有抗辩权或者其他抗辩权。具体包括: 首先,向债权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所有抗辩或其他类似权利。担保人可以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不是代为主张的,而是根据保证人的身份独立行使的。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享有其他类似的权利,包括撤销权和抵销权。其次,基于保证人的地位,我国特有的抗辩权是先行抗辩权。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学者认为,“债务人财产依法不能执行前”应解释为“债务人财产依法不能执行前无效”,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比如没有人应该出售主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拍卖所得只能偿还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有财产但不知道在哪里。 抗辩权不仅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形下不能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这里所谓的主要困难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已移居国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居住地变更的时间必须在担保合同成立后,不得在担保合同成立前或者担保合同成立时。第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在此期间,甚至在将来都无法从主债务人那里得到清偿。只有保证人真正承担保证责任,债权才能实现,因此法律不允许保证人提前行使抗辩权。第三,保证人书面放弃抗辩权。第三,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它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保证人是债务人,应享有一般债务人的权利。如保证债务单独消灭时,保证人有权要求赔偿;保证债务尚未清偿时,保证人有权抗辩;保证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解除,保证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有权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保证人也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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