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规定 |
释义 |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共同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应当申报债权和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未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及其债权。如果若干共同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其债权人有权在所有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有权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直接清偿被担保债务,或者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以未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担保人破产案件的,不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保证债务到期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保证合同的规定,向保证人申报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未到期的保证责任视为到期,扣除尚未到期的利息后提前清偿。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申报因解除合同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情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以由此产生的债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汇票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付款人继续支付或者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应当申报债权,并附带债权。破产债权确认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复核,并制作债权表。债权说明书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管,以备利害关系人查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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