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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如何确定担保责任没有明确的约定
释义

案件简介: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担保责任
    

程某称,2015年1月13日,杨某、叶某为担保提供担保,高某向程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6年2月13日偿还。由于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13日利息1.5万元,贷款本金共计11.5万元,高某向程某开具了借据。侯高于2016年4月还款6.5万元,未付本金5万元。贷款利息高,贷款退回2016年9月。经程某再三催促,杨某和叶某迟迟不付款,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杨某和叶某向程某支付贷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1万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程某会见了杨某、叶某。据陈*郭介绍,2015年他借给高某10万元。高某称,他用它买校车。这笔贷款由杨某和叶某担保。约定2016年2月13日还款,利息15000元。高先生给程先生开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贷款金额11.5万元,还款时间是2016年2月13日。杨先生和叶先生在担保人处签字。贷款到期后,高某还款6.5万元,余款5万元未还。杨先生、叶先生、高先生和程先生再次约定了剩余5万元的还款方式和利息。判决结果如下:驳斥程某的主张。律师认为,本案担保责任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程某、杨某、叶某对借据中的担保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杨某、叶某应为连带责任担保;程某作为债权人,与杨某、叶某、债权人程×燕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应要求杨、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现程某索赔已超过保证期,杨某、叶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此外,程某和高某约定了新的还款方式和利息,余额为5万元。未经担保人杨、叶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杨、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支持程某要求杨、叶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上述知识是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担保责任”问题的回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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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