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修责任 |
释义 |
由于法律规范的分散性和无序性,人们在司法实践中会面临一个又一个的困惑和困惑。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自己的浅显研究,对保证责任领域的保证责任免除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为律师提供借鉴和启示。担保合同是在主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合同。同时,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否则,担保合同不成立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的主要情形如下: 1担保合同的从属关系决定了其存在时附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不成立(即主合同当事人未就主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或主合同未作出承诺),担保合同将不作为从属合同成立,因此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 我国担保法参照了德国民法典和瑞士债务法的立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表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合同是一项基本合同。当然,以书面形式作为担保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并不完全排除口头担保和其他担保形式:1。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单独出具担保,债权人无异议接受的,或者担保人以无担保条款的主合同为担保人签字盖章的,担保合同也成立;②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精神,保证人履行了保证的主要义务,债权人接受的,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以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也成立。除上述两种情形外,未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视为担保合同不成立。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禁止担保的条件。违反这些禁止条款的,担保责任不具有约束力,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目前,明令禁止的情形如下: 1。《担保法》总结了过去国家机关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深刻教训。根据国务院、最高法院禁止国家机关担任担保人的一贯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担任担保人(须经国务院批准使用),不得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借款待转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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