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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注销后可以恢复吗
释义
    一、税务注销后能恢复吗
    税务注销后不可以恢复,如想重新经营,应当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
    (五)《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六)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七)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部门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三、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每个地区的税务局对此的要求是有些差异的,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请与当地税务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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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