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保证责任的法律分析 |
释义 |
票据担保制度是票据、本票、支票共同的法律制度。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票据债务履行而作出的附属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是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其目的是通过票据担保人的担保行为,为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提高票据的信用。票据担保也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与民法上的担保有许多相似之处,比如,其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等等?但票据担保是一种票据行为,它不同于民法上的担保,有其自身的特点,票据担保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法对票据担保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票据保证人为票据提供担保时,必须依照票据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将绝对必要的事项记载在汇票或者票据上,才能产生票据担保的效力?没有票据法的形式要求,票据担保将是无效的,票据担保的目的和预期效果难以实现,但其内容和形式却没有受到票据担保的严格规定?(2)票据担保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吗?票据保证人无需与债权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协商,只要按照票据法的要求在票据或票据粘单上记载并签字,并表明其为特定债务人的“担保”,票据担保成立吗?民法上的担保是一种契约行为,只有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它涉及担保人、被担保人(主债务人)和债权人。有三种契约关系:债权人与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担保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票据担保具有独立性,但不具有从属关系?票据担保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以独立成立,即使被担保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如被担保人的债务因无行为能力或者欺诈行为无效),也不影响票据担保的有效性,担保人的责任是否仍然有效?除非被担保人的债务因不符合票据法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否则该担保是否因被担保人的债务无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民法上的担保不具有这种独立性和从属性吗?是基于主债务的存在,当主债务无效时,担保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吗?(4)票据担保只有连带责任,没有一般担保责任?票据担保人的责任比民法担保人的责任更严格?责任更重?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履行完毕,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票据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票据保证人行使请求权,而不受优先权的限制。汇票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应全额付款。汇票的保证人没有预先抗辩的权利。民法上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享有事先抗辩权,即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中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在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能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有一系列的责任。被担保人是第一责任人,担保人是第二责任人。只有被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债权仍不能清偿时,债权才能得到担保,不足部分由担保人负责吗?共同担保是指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担保只有连带责任,没有一般担保责任?票据担保责任比民法担保责任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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