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办事相关的规定 |
释义 | 行政复议 二、事项概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南京关区各隶属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南京海关管辖。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四、办事条件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见附件一);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附件一:《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 附件二:行政复议申请书下载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若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四)作出决定。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承诺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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