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与留置权竞合如何处理 |
释义 |
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都以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都因标的物占有的丧失而消灭。当然,如果质押物的占有可以恢复,质押物就不会消灭。因此,二者的竞合往往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形中: 1)质权人基于留置权的事由取得质物的留置权。此时,质押和留置权由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不影响质押。但是,质押对留置权具有效力。因为质权人对质物有留置权的,当其对留置物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质权主张追偿;留置权可以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不消灭。
2)。留置权人未经留置权人同意,对留置财产设定质押的,设定无效。但是,在设定动产质押时,债权人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押,经权利人同意的质押当然有效。留置权与质权发生竞合时,质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经被质权人实际占有,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意思是质权人将质权交给第三人,第三人基于留置权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实际上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是间接占有人。质权人在运输质物时因迟延运输被承运人扣留的,根据占有优先原则,占有人享有优先权。上述内容是对质权与留置权竞合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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