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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应如何设定和行使
释义

留置权的产生和行使是一种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依法占有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除企业之间的留置权外,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的行使。如果留置权财产是可分割的,留置权财产的价值应等于债务的数额。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权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权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权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但新鲜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将留置权财产折价,也可以对拍卖、变卖留置权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保留的财产被打折或变卖,应参考市场价格。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权益,担保物权持有人和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应当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向担保物权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或者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留财产转换、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应当明确的是,留置权具有优先权和其他权利的法律效力:
    

即在同一动产上设定抵押、质押,保留该动产的,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三。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其他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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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1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