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优先受偿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权,并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权的赔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留财产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留置权的设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债权达到清偿期限。债权尚未清偿,其交付或者返还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经履行的,留置权不能行使。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力支付。(3) 动产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制度,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留置权的一般规定:(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占有的动产享有留置权,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债权人是留置权人,占有动产是留置权财产。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担保形式。留置权的目的是维护公平原则,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对留置权作了规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另一方当事人超过约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期价款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合同的规定法律规定,占有人有权将保留的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中有专门的“留置权”一章,共七条。本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依照本法规定,财产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合同法还规定了债权人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享有的留置权。(2) 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留置权的规定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形成两种不同的留置权制度:债权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而英美法系国家对留置权的规定是独特的。 1。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留置权制度。留置权只是债权效力的延伸。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债权人有权拒绝支付债务人的财产,但无权直接控制债务人的财产。2物权留置权。瑞士、日本和台湾采用留置权制度。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为担保,以保证债务清偿的一项独立的法定物权。在瑞士和台湾,留置权具有两种效力:变更价款权和优先受偿权,但在日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两种效力。第三,英美法上的留置权。英美法上的留置权有很多种,包括英美法上的留置权、衡平法上的留置权和海事留置权。英美法系的留置权是以占有财产为条件的留置权,又称占有留置权,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物权留置权,后两种留置权并不一定以占有财产为基础。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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