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 |
释义 |
目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留置权的争议较多。第一,留置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由于各国立法的不同,留置权可分为广义留置权和狭义留置权、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本文只讨论狭义的留置权。狭义上的留置权,一般是指债权人对他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当财产所产生的债权达到清偿期限时,在债权清偿前有权留置该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款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另一方即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财产所有人即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权、折价权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权。依法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是留置权的客体。(1)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益。首先,留置权是物权。留置权的物权特征在于它是一种直接以客体为权利的权利,行使留置权的效力直接延伸到客体。其次,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留置权的目的是保证债务的履行,是为实现债务而设定的权利。其一,具有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功能;其二,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一定方式变更留置财产的价值,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留置权人不得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占有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一般无权使用留置权收益。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权益。留置权的设立和效力直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留置权。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原则,《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2) 留置权是其他财产权和从属财产权。留置权是他的物权。留置权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合法、排他性地占有留置权,这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和其他请求,也可以对抗一般第三人。留置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和直接控制留置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他可以不经债务人的行为,通过留置物价值的变动获得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即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不可能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拥有自己的留置权。留置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一种从属权利,即从属财产权。留置权是法律为保证债权的履行而设立的。它的产生和消灭从属于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它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失。(3) 留置权是一项有条件、有期限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权人有权扣押债务人依法占有的财产,以督促和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留置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有权继续占有留置权,并可以依法以债权或者所有权为基础,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进行抗辩。留置权有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必须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和其他依法可以保留的合同,保管人拥有保管物的财产,承运人根据合同将托运人的财产从a地拥有并运输到B地,加工者根据合同的约定拥有并处理对方的财产,由此产生保管人、承运人和加工者收取的保管费对方有义务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即债务。财产占有必须是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甲、乙双方有运输合同的,在甲方履行承运人的全部义务,乙方不支付运费后,甲方可以依法扣留所载货物,而不对乙方不拥有的其他财产行使留置权。二是债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债权人依照合同对债务人动产的合法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但是,留置权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付款期限前不能成立。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或者提供了其他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不能成立。只有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才能成立?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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