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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物是否可以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释义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物不得与债权分离转让,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其他债权的抵押担保,应当与抵押担保的债权一并进行。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以其担保的债权的存在为基础的。没有债权,就没有抵押。如果抵押权丧失了债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一并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这里所说的抵押权不能脱离债权单独转让,即抵押权人不能将抵押权转让给他人,也不能保留债权。如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以12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债务的履行,乙方不仅可以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方,也可以不转让债权。由于抵押权就其有担保债权而言具有附随性,因此不存在债权,丙方取得的抵押权为空无价值。同样,抵押权人也不应将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保留债权。抵押权只有与所担保的债权一起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时,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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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