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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企业(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分析
释义

内容摘要:破产企业将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甚至更多债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对该类抵押权效力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争议。本文对抵押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关键词:破产抵押合同无效《担保法》、《企业破产法》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笔者遇到了以企业工厂为抵押物参与抵押合同效力认定的情况。我希望专家们能给我一些建议。1、 破产企业抵押合同登记程序不规范是否可以认定为无效?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厂房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办企业厂房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一级。”在笔者承担的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在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时,将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厂房等不动产抵押,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是向银行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已在区房管部门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的第56号令》(以下简称建设部第56号令),第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抵押的,必须由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抵押。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所有权证书”。在这起破产案件中,法院认定,破产企业(集体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买的,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企业登记评估抵押合同时,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也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房屋管理登记机关没有认真审查,同时,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只能凭抵押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这项登记是在1997年6月1日建设部第56号令生效三个月后进行的。当抵押权人遗失抵押物的《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地产登记机关发现登记程序不规范,故一直未补发。合议庭对如何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登记,双方当事人都已登记,因此抵押登记和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登记机关的程序是否规范,不是法院审查的对象,所以不应该审查。第二种意义上,在确定抵押合同效力时,破产企业清算组应为原告,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应为被告。行政诉讼结束后,其结果应为最终结论。第三种意见认为,抵押合同登记时,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也未向主管部门备案。而且,土地使用证至今没有办理,提交登记机关的手续也不齐全。抵押权人的银行也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另外,登记机关也承认抵押登记不规范,不允许补发《房屋使用证》,因此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直接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如果要求破产清算组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越权,增加诉讼负担,拖延破产案件审理时间,浪费司法资源。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2、 破产企业有若干债权,将企业的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抵押合同有效吗?企业破产时,大多有几个债权人,债务数额较大。笔者在审理中发现,该企业目前的财产除了厂房外很少,但厂房全部抵押给债权人。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也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法[1997]2号的规定,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和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转让抵押合同,如果大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抵押合同应视为无效。”。破产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引用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现在没有证据证明企业与债权人即抵押人恶意串通,抵押合同不应认定无效,抵押人有优先受偿权补偿。其他债权人无财产分割的,按零破产处理。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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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2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