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机关如何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管辖权 |
释义 |
审计机关如何确定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管辖权。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对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但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核。一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将给予何种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视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处8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处罚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有什么特殊情况可以阻止审计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二)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 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三)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3) 接受裁定的人民政府认为请求合理,在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时,决定停止执行。
.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裁决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60天内作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通知审计机关和报送奖励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4天。 以上知识是本书编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律师网.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管辖权如何确定,如有其他疑问或争议,欢迎您提出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律师网专业律师会在网上回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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