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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有哪些问题需要澄清
释义

1。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是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尚待法院审查,是否执行仍不确定。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明显违法或者确有错误、不当的,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计机关作为申请人应当提供反担保。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并未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反担保。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了用于办公的行政经费、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外,既没有自有财产,也没有财产保障专项资金。同时,根据《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担保人。因此,小编认为,审计机关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没有提供反担保的法律义务。但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后,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负担。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预缴保全申请费。审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垫付或者申请减免、缓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保全申请。因为《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没有明确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作出裁定:法院受理审计机关财产保全申请后,审计机关可以申请解散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立法院依法撤销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的费用由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达到预期目的,或者在保全有效期届满时转为审计机关决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审计机关的申请,裁定保全申请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三是财产保全的有效期。

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有效期,《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未作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提起诉讼,超过期限的,保全终止。显然,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起诉。申请财产保全后,审计机关不可能起诉。笔者认为,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有效期,裁定审计机关必须在15日内起诉被审计单位,这对审计机关不适用,也不合适。由于审计程序的复杂性,审计机关在审计程序进入强制执行审计决定前,每隔15天申请保全是不现实的,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延长保全期限。这一法律规定的漏洞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个难题,给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的有效期带来了法律后果。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很难在15天内完成一系列法定程序,直接进入审计决定的执行阶段。因此,应尽快确定财产保全申请的合理有效期,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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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