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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释义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等形式。必须注意的是,违约只能发生在合同关系中,违约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任何其他第三人都不能成为违约方,因为它对特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其次,违约客观上表明它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这一事实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被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侵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造成了对方经济上的减少、损失、损害或者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能够获得的利益的损失,即受害人因违反合同而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这种未来利益的丧失必须具有现实意义,必须是取得而不是假定的,并且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即违约的直接影响超出范围,不视为间接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条例第一句确立了全额赔偿原则,后一句是可得利益的表达,也是间接损失赔偿最准确的表达。因此,在合同责任中,既要赔偿直接损失,也要赔偿间接损失。
    

3。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损失事实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实际上属于因果关系,解决了责任能否构成的问题。与实际因果关系相对应的是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解决了赔偿范围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后一款规定,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规则可以称为预见规则。这一规则是限制赔偿范围的最重要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点:预见的主体必须是违约方,而不是守约方或债权人。预见时间的定义是“合同订立时”,而不是“合同违约时”。对损害内容的预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损害类型的预见;另一种是对损害类型以外的损害数额的预见。中国可以参照第一种方法,即只要求预见损害的类型,而不要求预见损害的具体数额。在可预见性标准方面,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预见或应当预见”,实际上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即合理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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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