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证附条件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允许有条件地转让债权。”交易优先于债权,债权是权利交易和博弈的结果,“债权转股权是保护债权、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方式,债权凭证也是对暂时未实现的产权给予灵活法律保护的一种方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向申请人出具的债权证明,实际上起着产权安排、权利重组和权利界定的作用。”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和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只要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且受让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允许债权凭证有条件转让,使申请人享有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在债权实现过程中发生变化。执行法院管辖下的债权转移,也可能使长期僵持的执行变得更加微妙。否认债权凭证的法律可转让性,将使债权凭证制度失去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因此,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将债权凭证转让给第三人:,符合债权转让法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禁止转让的情形。也就是说,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二是债权转让由行政法院主持,当事人就债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也就是说,申请人的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由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方式行使。三是受让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债权转让的目的必须是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受让人在执行中增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可以达到抵销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义务、代位转让人债权义务的目的,受让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合并或者抵销,使原债权债务消灭或者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成为可能。第四,债权凭证转让应当约定无效期限或者条件。债权凭证的转让,大多以执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和受让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为依据。在执行和解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债权凭证,这是一个例外。为防止债权转让成为申请人转嫁执行风险、被执行人逃避、迟延履行的“法定事由”,有必要对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转让期限或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到期或者符合无效条件的,或者受让人提出抗辩、异议或者撤销请求的,应当审查确认可以宣告债权证书转让无效。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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