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土地分配有哪些常见问题 |
释义 |
A: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以出让或者其他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但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能源、交通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因被撤销、搬迁而不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原批准使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搬迁、解散、注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予以出让。以上是关于土地分配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法律咨询网官方网站并在线咨询我们的法律咨询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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