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证的记录是什么 |
释义 |
1。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核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管。主要内容包括:(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年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 在城市土地利用中,土地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共有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和土地等级;在农村土地利用中,土地总面积包括土地类型面积。③ 备注。④ 改变历史。⑤ 证书的数字和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本级应当对土地进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使用权证,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乡村、集镇规划占用的耕地,以及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分别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和政府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复垦耕地。不具备开垦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范围内,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无土地使用权的荒地,用于种植、林业的,畜牧业、渔业生产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从事农作物生产、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确定长期使用县级以上的,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0年。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补偿指标,抵消建设占用耕地。土地整理成本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关于您提出的“土地使用证附注”问题,土地使用证包括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季、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等内容,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申请,遗失的可以补发。你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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