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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为何出面拿地
释义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政府许可后,开发商直接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政府直接参与拆迁征收。如何防止开发商剥削被拆迁户(1)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2)虽然拆迁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补偿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等价值和诚信的补偿。国家权力干预拆迁是不正当的。但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国家权力介入拆迁,以补偿为考量,是必要的,也是正当的。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是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还必须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进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他们同意在合理补偿的条件下拆迁、交换利益,并不意味着他们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这是一种宝贵的维权意识。不过,对于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有不同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我们需要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否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可能会出现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情况。在双方难以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双方可以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既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预,又可以合法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其利益的平衡。目前,与拆迁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物权法》等,物权法关于拆迁的新的主要规定是第四十二条,即“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个人住房的征收还应当保护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这一条款的主要精神是,当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法院将依法调解并赔偿业主。但是,按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予什么样的拆迁补偿标准,《物权法》里面并没有说得很详细。这一缺陷也使得被拆迁人的权利缺乏合理有利的支持,很容易走上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进行认真反复的论证,以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中,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拆迁户,都不会对彼此的利益让步。因此,如果我们一味地放任公权力,放任公权力,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就无法通过谈判完成,因为交易成本很高。原因是假设拆迁户有10户,其余9户已与开发商签订了每户50万元的补偿协议。此时,如果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开发商遭受的损失将再增加450万。因此,钉子户的“游戏资本”比以前增加了,补偿也会更高。当然,开发商只希望补偿土地市场价50万元。由此造成的巨大缺口必将导致极高的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做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想成为后来和开发商谈判的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想搭别人的“顺风车”。结果,整个开发项目彻底崩溃,原本高效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此时,开发商往往用最后的伎俩拉住公权力,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其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双方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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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2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