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征地如何补偿 |
释义 |
1、 如何补偿征地 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可以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征地补偿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补偿水平要求《通知》指出,制定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区域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价格,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种建设征用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当年产值或综合地价区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一致,使征地补偿与土地价格一致。为防止土地补偿违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完善土地补偿预存制度。市、县组织用地审批时,按照征地规模和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申请单位应当提前支付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单独选择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提前缴存征地补偿金。依法批准用地后,根据批准情况及时计算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多退少补。征地补偿也要合理分配。通知规定,经批准实施征地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缴纳补偿安置费;补偿安置费如果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就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及时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2) 《通知》要求,采取多种安置渠道,优先安排农业安置,规范土地储备安置,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1.2万元/亩。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渠道。如果把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要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不应取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一些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较多流动土地的农村地区,在征地中优先安排农业安置,向被征地农民划拨新增耕地或流动土地,使他们有一定的耕地面积,保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同时,还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宽社会保障资金渠道。通知强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如果把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要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不应取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3) 补偿要求《通知》对征地拆迁农民住房的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的解决、征地程序的规范、征地透明度的提高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要做好征地拆迁、先安置后拆迁的补偿安置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拆拆迁行为,合理开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被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统筹推进征地拆迁有序进行。同时,要做好用地审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审批后的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实施征地的主体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实行征地审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报送系统向上级机关报告征地审批实施完成情况。根据土地类型、年产值、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确定土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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