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还给农民多少 |
释义 |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因此补偿标准无从谈起。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将于2017年完成。 目前,本轮农村土地承包约在2020年前30年。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在本轮土地承包期满前确定。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必须在2017年完成,让中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讨论,制定规划,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制定新的政策。相关知识: 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行政处罚“收回”方式: 行政处罚“收回”方式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这种方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闲置,一年内可以耕种收获的,由原耕种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闲置费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开发年限进行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开工建设开发所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使用人签订出让合同时,依法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如果使用者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不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政府将“收回”土地。这种方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的,或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注销登记。”。第三,法律理由的“收回”方式:法律理由的“收回”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法律、法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规章制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首先,土地使用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其次,事件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土地使用者自身的原因,如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它们也可能是由于国家原因,例如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这种方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1。《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应当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这是法律的一部分。第四十二条收购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收购个人房屋,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2)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二)顺序使用的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旧城区改造用地用途的;(三)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搬迁等原因,停止原国有土地划拨;(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批准报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实际用地年限和土地开发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并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搬迁、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政府决定或者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6。《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颁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依法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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