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土地所有权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与土地所有权相同的原则,以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平保护。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采用区域综合价或年产值标准,未来由省政府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等综合因素确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应由地方政府在综合评估投入成本、经营成本、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占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承包人取得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比例扣除补偿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但《农村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只规定了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主要法律依据,却没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作出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收后,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征地补偿困难,难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纠纷。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是同一层次的立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作为征地补偿的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权利,进一步细化补偿方式、标准、程序和救济渠道,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独立补偿的地位,法律应在现行补偿形式的基础上增加“土地承包经营补偿费”这一新的补偿类型。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具有独立补偿的地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了权利主体应当通过土地补偿获得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实施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大部分权利和功能转移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保留了所有权的处分权。这种变化一方面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财产性收益,成为一种派生的、独立的财产性权利;另一方面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成为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主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承担财产权利和法律义务。征收集体土地,不仅要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还要征收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收补偿中与权利主体地位相同,应当具有独立的补偿地位。土地征收机关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征收进行单独补偿。根据所有权优先的有限产权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先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得到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必须先补偿给承包经营权人,剩余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干预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后,可以作为所有权主体成员继续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的内部分配合同管理。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承包经营权的实践来看,这种补偿方式比较可行。根据物权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获得相应补偿。对于这里的土地补偿费,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解释》中认为:“土地补偿费交给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承包人),投资和损失的补偿归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所有。”。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低于《物权法》,对土地补偿的理解应以法律为依据物权法。事实上,承包经营权设定后,所有权的价值已经通过承包经营合同实现。即使是征地,在剩余的承包期内,集体所有的权益也不会减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权益也不会因承包地的征收而受到影响。因此,土地补偿既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的补偿,也是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土地管理法或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明确承包经营权人从土地补偿中取得补偿的权利,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知识是对《土地征收承包经营权补偿标准》编辑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律师网.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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