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征地审批流程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如下: (1)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村镇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除外); (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4)签发征地通知书; (5)实施征地补偿(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在征地区公布,并听取意见。有争议的,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征地费用。)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内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占用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为:(一)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二)其他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后,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和批准的建设项目(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批准。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三)其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程序。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单独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是相关答案。征地时,一般不需要向国务院提出申请,除非是基本农田。土地被征用后,一般会补偿房地产或货币,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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