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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拆迁哪种情况不补偿
释义

一是拆迁安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采取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相结合或者产权交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在规划保留村,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自建经批准的安置房基地的补偿办法。(1) 人均合法财产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确定财产面积为50平方米。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已认定的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产权进行补偿安置;未竣工的,按已认定的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产权进行补偿安置,补偿安置在支付该地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级)重置价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装修补偿。(二)房屋产权交易按照“拆一补一”与不补一的价差计算。产权交易中选定的安置房总面积,按照最小面积超过被拆迁居民点的原则进行控制。超出原产权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支付购房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办法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相邻普通商品房均价每人50平方米补偿;高于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均价的,按平均价格补偿;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部分交换产权、部分实施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居民点面积减去安置房面积后的余额,人均不得超过50平方米。4审批基地自建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在审批基地内建设的,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为595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为51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房屋重置价格为340元/平方米。补偿标准和补助金额根据住宅结构和成新率确定。新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地建设面积要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该类区域砖混结构住宅(一级)的置换价格,在征地拆迁通知前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但尚未完成的部分进行产权置换时支付;砖混结构住宅(一级)的置换价格在这类地区,如果实行货币补偿,就应该扣除。转让、赠与集体土地用于居住的,转让、赠与的建筑面积计入出让人、赠与人人均住房面积。
    

产权明晰的共有房屋(包括祖传房屋)按各自份额计算产权面积。搬迁后的同村居民点应当合并。
    

7。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住宅,装修补偿为280元/m2。
    

8。对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房屋证的,房屋拆迁时给予5000元/户奖励。
    

9。人均法定财产面积以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在行政村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为基数。属于“一户多房”的,核定的法定面积一并计算。如果属于“一房多户”,人口是一起计算的。但对2002年12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下列条件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补贴标准以下列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准居住面积不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给予人均50平方米补偿安置的基础上,未依法批准建设手续的部分为人均50平方米,框架结构已建部分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50元/平方米,石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含装修),未建部分100元/平方米240元/平方米。
    

2。人均合法批准居住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未办理合法批准手续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从合法批准居住面积剩余部分和框架结构已建部分扣除,砖混结构、石木结构、未建部分按以上奖励。
    

3。经依法批准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对未办理合法批准手续的,不予补贴,对未违法建设的,不予奖励。对2002年12月1日以后未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将予以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2002年12月1日以后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而建造的房屋进行鉴定:
    

(1)区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并下发了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2)2003年3月飞鸟卫星影像图和地形图均未显示图像;(三)公示后报验的;(四)2002年12月1日以后能够证明建设的其他测绘资料。
    

以上内容是对“农村宅基地拆迁什么不补偿”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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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4: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