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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期间,分手时如何分房
释义


    

王宁离婚后,他和女儿王静单独生活。1990年,他认识了来北京工作的刘江。刘江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很照顾王宁,对王静很好。一年后,他们开始住在一起,住在一个村庄的房子里。

1999年,王宁所在村被纳入拆迁范围,包括王宁和王静的户籍。结合拆迁政策,根据王宁家的房屋面积和户籍号,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可以得到补偿。刘江在这里住了很长时间。他们虽然没有结婚证,但都认为自己是村里的夫妻。根据拆迁政策,如果配偶户籍不在村里,没有其他住房的,可以享受30平方米的房屋回购指标。刘江没有其他住房,所以最终拆迁单位给了王宁一套三居室的公寓。在拆迁协议中,王宁是拆迁人,刘江是丈夫,景是王后。之后,王宁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江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房子下来后,刘江办理了收房手续,装修后,他和王宁一直呆到现在。2004年,三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宁名下。2005年,王宁与刘江登吉结婚。2015年,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准备离婚。刘江一个月前才发现王宁通过捐赠将三居室所有权转让给了王静。根据刘江和王宁的理论,王宁说自己拆的是自己的房子,婚前获得了三间卧室,这与刘江无关。刘江认为,虽然没有拿到结婚证,但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他们被拆迁时,由于没有其他住房作为夫妻,可以合租三间卧室,并支付了过去十年的购房、装修和各种费用。为什么他们没有自己的房子?
    

[律师解释]
    

律师说,居住期间取得的财产同样属于共同财产。王宁和刘江从1990年开始同居。虽然他们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同村的其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拆迁期间,刘江还作为王宁的配偶重新安置。王宁和刘江虽然拿到三房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了合法的同居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收入和财产,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视为共同关系。

根据拆除情况获得三间卧室。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刘江作为王宁的配偶,没有其他住房,享受3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于是,拆迁单位安置了王宁一套三居室。在这三间卧室里,刘江的30平方米返购指数是在刘江和王宁同居期间获得的。这三间卧室应该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也正是因为这三间卧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刘江才投资购买了这三间卧室。刘江办理交房等手续。刘江支付随后的装修和日常费用。刘江至今也住在这里。因此,这套三居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
    

王宁将房屋赠与王静的行为无效
    

第三间卧室属于王宁和刘江的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王宁名下,但王宁无权处罚。王静作为王宁的女儿,应该知道房子的所有权,他们在王宁离婚前一个月捐了一套房子,损害了刘江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宁、王静的捐赠应当无效。律师建议刘江以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为由,将王宁、王静告上法庭。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进行的变更登记无效,三居室房屋登记恢复到王宁名下。在离婚诉讼中,刘江和王宁再次分居。由于王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其亲属,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让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对于共有财产的转移,王宁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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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