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拆迁业务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委托人代为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拆迁补偿金。截至2009年10月,公司累计实现拆迁收入1280万元。其中,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劳务收入750万元,结算代理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230万元。我公司以这种方式取得的拆迁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 国税函[2009]520号《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预缴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委托纳税人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委托人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拆迁补偿金在补偿过程中,房屋拆迁和土地平整劳务收入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代表委托人向土地使用权原所有人支付拆迁补偿金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营业税按照提供代理服务取得的总收入减去代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因此,贵公司的拆迁收入应按不同税目计缴营业税。即按“建筑业”税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2.5万元(750×3%),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万元(1280-750-230)×5%),应缴纳的营业税总额为37.5万元(22.5+15)。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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