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或经理有什么责任 |
释义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改正的人和自己没有过错的人除外。法市[2003]20号文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和其他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由于维护管理上的缺陷造成损坏; 堆放物发生滚动、滑动或者倒塌,造成人身伤害; 树木倒下、折断或果实掉落,造成人身伤害。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业主、管理人和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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