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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置协议的无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释义

《征收与补偿条例》理顺了拆迁法律关系,但补偿协议的性质在实践中引起了争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等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一些纠纷,有的地方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地方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现在我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此类诉讼。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其进行厘清是十分必要的。新条例实施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一旦发生纠纷,很明显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条例》实施后,却变得扑朔迷离。根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协议一方是政府部门,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此,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行政合同,更应符合公共利益的性质。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介绍,仅就文字而言,指的是民事诉讼较多。提起民事诉讼,我们通常说“诉讼”。我们需要说清楚的时候,就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诉讼更符合我国一贯的立法逻辑。不过,他也坦言,赔偿协议通常具有公权力性质,利用民事诉讼进行救济,对老百姓不是很有利。
    

事实上,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既有行政诉讼形式,也有民事诉讼形式。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满意的,主要是行政诉讼,即“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提起民事诉讼。其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川建议,检方可以选择使用哪种诉讼。莫言建议:行政诉讼优先,不排除民事诉讼。为什么?民事诉讼在赔偿等问题上较为充分,而行政诉讼的优势在于证明有利于一方当事人。为了给诉讼参与人留下更多的选择,如果通过司法解释做出规范化的选择,就应该考虑到这样一种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倾向,同时也要留下一定的空间。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程虎坦言:根据检察机关的不同,处理行政性和民事性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不仅涉及法院内部的分工,而且容易导致判决标准的不统一,这就造成了行政性和民事性的不统一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英*年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建立民事和行政混合审判法院,既可以审理民事案件,也可以审理行政案件,特别是交叉案件。
    

对于您提出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梳理。目前,因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有,但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行政行为的优先权不排除民事行为。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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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