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出生的孩子能享受拆迁补偿吗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即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其中,耕地安置补偿费按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其他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子宫里的胎儿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从法律角度看,有关胎儿权益的纠纷很多。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回到“胎儿是不是人”这一古老的争论上来。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胎儿不能被界定为人。 在大多数地方,补偿安置协议的对象是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中有户口、有资格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农业常住人员。自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生人口有权安置。少数地方的拆迁政策规定:“公告发布后一年内出生的,还将计算子女的份额。如果孩子在公告后一年内出生,孩子将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比较人性化,但在实际案例中,将胎儿纳入补偿范围的情况并不多见。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是指由专业评估机构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和对被拆迁房屋的专业评估而确定的补偿金额。介绍了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格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估价是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估价原则、估价程序和适用的估价方法,在估价时点对房地产进行客观、合理的估价价格,是对某一价值进行估定的活动。 商品房成交均价是指有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测算并公布的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成交均价。 重置价格是指估价机构根据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重建与估价对象具有相同功能用途的新建筑物所确定的正常价格。 以上三种价格是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但用途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 以上是《法制报》小编编撰的未出生子女能否享受拆迁补偿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为拆迁而生的子女不能作为补偿对象。一般来说,拆迁对象是出生人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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